企业高管暗中经营同类业务,是“商业智慧”还是刑事犯罪?上海首例判决来了!
日前互利配资,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民营企业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该案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适用主体扩大至民营企业人员后,上海首例此类案件。
郑某某研究生毕业后入职某照明公司(A公司),从基层销售岗位一步步晋升至总经理。然而,今年2月起,他利用职务之便,私下成立浙江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B公司),经营同类照明灯具业务,并将原属A公司的订单转移至自家企业。甚至连B公司技术不足无法生产的配件,也转向A公司采购后再组装出售。
经查互利配资,在8个月时间内,B公司完成销售额3700余万元,导致A公司利润损失200余万元。即便在郑某某被抓获后,B公司仍凭借其此前承接的订单继续完成500余万销售额。
案件侦办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依据A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毛利率准确核算经济损失,避免主观偏差。承办检察官张飞表示:“以税务申报数据为基础,用毛利率推算损失,更具客观性与说服力。”
在认定罪名时,检方采用“三重审查法”:核实经营实体真实性、经营行为完整性及风险承担独立性,最终确认郑某某属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而非单纯侵占单位财物。
案件审理过程中互利配资,郑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00余万元。嘉定区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主任苏牧青指出,该院持续通过高质效办案强化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优化发展环境,护航民营经济创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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